第一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自开学之日起开始考勤。
第二条凡纳入人才培养方案和校、院统一组织的一切活动,都要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或超过假期者,均以旷课论处。早退、迟到3次按旷课1学时计,旷课一天按6学时计,实际上课课时超过6学时,按实际上课课时计。
第三条家住长沙市区的学生周末可以回家住宿,家不在本市的学生,不准外宿,因故必须外宿者,须经班主任或辅导员批准。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星期日晚点名,不参加者按旷课1学时计。
第四条学生请假必须填写请假申请单。请病假者在校期间须持学校医疗门诊部证明,非在校期间须持当地公立医院证明(急症或特殊事故者可事后补办请假手续)。非特殊情况,一般不准请事假。
第五条学生请假均由学生所在学院审批、备案、销假。1天以内班主任审批,7天以内学办主任审批,7天以上学院党总支副书记签署意见(学生请假时间若累计超过该学期三分之一的时间应办理休学手续)。请假学生应将请假申请单交考勤员登记,请假申请单须向任课教师出示,请假方为有效。学生干部无批假权力。
第六条凡遇考试或考查请假,均按《湖南工商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办理缓考申请手续。
第七条学生请假期满,应由本人在期满的当天或第二天到最后审批部门办理销假手续。不及时办理销假手续者(从请假期满之日到办理销假手续之日止)以旷课论处。
第八条各学院应及时检查学生考勤情况,统计缺勤及旷课节数,按《湖南工商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九条本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者,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条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