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进一步突出学风导向,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及以上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名额分配、奖励标准和申请条件
第四条学校在省教育厅下达国家励志奖学金年度指标后,根据各院学生人数和学生家庭经济条件的总体状况,将指标合理分配到学院。
第五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六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未受到纪律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为我校建档贫困生;
5.在校期间学习刻苦,参评学年无课程补考情形,学习成绩在同专业年级学生中排名前30%,或学习成绩在同专业年级学生中排名前40%且获得省级及以上学科竞赛奖励。
第三章评审程序
第七条学生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如实填写《湖南工商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件),向班级提出申请。
第八条班主任主持召开专题班会(参会学生人数须达到班级人数2/3以上),按照申请条件对申请者信息进行初审。
第九条学院组成由学院党委副书记、年级辅导员、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议小组(学生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小组人数的1/3),对经过班级初审的申请人进行评议,拟定本院推荐名单。评议结果须在学院网页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条学生工作处对学院上报的材料逐一复审,并在校园网公示5个工作日且无异议后,将复审结果上报省教育厅。
第四章评审材料与审核责任
第十一条学院上报材料包括:《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本学年度同专业年级成绩排名表。同专业年级成绩排名表须加盖学院公章。
第十二条学院对上报的国家励志奖学金材料的真实性、对评议结果的公平合理性负实质审查责任;学生工作处对上报的国家励志奖学金材料负形式审查责任。
第五章奖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学校每年11月30日前将上级拨入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必须发放给获奖学生本人。不得为了搞平衡,做学生思想工作,引导获奖学生承诺奖学金下发后,在同学中进行二次分配。
第十三条学生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立即追回奖学金,并进行批评教育,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1.用所得款项请客吃喝,或以弄虚作假手段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2.配置明显超过学生消费能力的高档物品者。
3.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第六章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者,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