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奖助学金的管理,鼓励学生勤奋学习,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奖助学金是指社会组织、成功人士、优秀校友自愿捐资在我校设立的奖助学金,用于奖励、资助优秀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正式注册且在读的本、专科学生。
第四条社会奖助学金可根据捐资人要求进行命名。
第二章社会奖助学金的资金管理
第五条学校校友工作办公室及其它部门负责组织筹措社会奖助学金资金。所筹措资金统一由学校教育基金会负责管理,专款专用。学生工作处按捐资人的要求组织开展奖助项目评定和奖助学金发放工作。
第六条社会奖助学金的奖助人数和奖助标准由校友工作办公室及资金筹措部门与捐资人士共同协商确定。
第三章社会奖助学金评审的基本条件
第七条社会奖助学金评审的基本条件包括: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家庭经济困难。
3.道德品质优良,生活俭朴。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较好,上年度成绩排名在班级前60%以内,无不及格课程。
5.同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获院级奖励;(2)被评为校级及以上三好学生或校级及以上优秀学生干部奖等;(3)获省级及以上科技、学术、学习、社会实践、文体竞赛奖励;(4)有乐于助人、见义勇为行为并获得社会良好反响;(5)特殊困难且优秀的新生。
第八条参评年度已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得参评社会奖助学金。学生只能申请社会奖助学金项目中的一项。
第九条捐资人提出的评审要求与第七条、第八条不符的,按捐资人提出的要求执行。
第四章社会奖助学金评审程序
第十条社会奖助学金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一条社会奖助学金的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
1.校友工作办公室根据捐资人意愿确定当年的奖助人数、奖助标准和评审条件等,会同学生工作处制定评审方案并组织实施。
2.符合条件的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湖南工商大学奖助学金申请表》,并附成绩单、获奖情况、在校表现及家庭经济状况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3.班主任主持召开专题班会(参会学生人数须达到班级人数2/3以上),按照申请条件对申请者信息进行初审。
4.学院组成由学院党委副书记、年级辅导员、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议小组(学生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小组人数的1/3),对经过班级初审的申请人进行评议。评议结果须在学院网页公示3个工作日。
5.学生工作处对学院上报的材料进行复审,在校园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且无异议后,确定社会奖助学金初步名单。
6.校友工作办公室或资金筹措部门将社会奖助学金初步名单与捐资人联系,由捐资人确认社会奖助学金名单。
第五章 社会奖助学金的评审后管理
第十二条学校将社会奖助学金直接发放到学生手中。
第十三条受奖助学生要定期向相应奖助学金捐资人汇报在校学习生活情况,表达感恩之情。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捐资人要求就特定奖助项目制定了专项管理办法的,按该专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由校友工作办公室、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