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一致意见之后,须签订《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
二、协议书由国家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制定,各学院集体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领取。每位毕业生只有一套编号唯一的协议书,每套一式四份。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复印、复制、翻印协议书;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如果协议书因非人为破损等情况而不能使用时,可持原件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申请更换;协议书不得转借、涂改,否则视为无效。
四、毕业生遗失协议书,需要重新办理协议书,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毕业生在省市级报纸刊登协议书遗失公告;
(二)携刊登协议书遗失公告的报纸,填写《湖南工商大学毕业生补办就业协议书申请表》,经学院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报学校就业指导中心;
(三)学院将毕业生协议书遗失情况向毕业生所在班级公示三天,同时将毕业生协议书遗失情况在就业信息网站公示七天;
(四)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就业指导中心接受毕业生补办申请,并在七天内发放新协议书。
五、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协议书上签字后,即视为签约成功,原则上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终止协议。无论何种原因造成协议无法继续执行,毕业生需要重新办理协议书,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毕业生取得用人单位出具的“同意解除协议”的书面函件;
(二)填写《湖南工商大学毕业生补办就业协议书申请表》,学生填写申请补办理由,学院就业专干落实解约情况签署意见,学院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毕业生向学校就业指导中心递交用人单位解约函、已签署学院意见并盖章的申请表以及原协议书一式四份,学校就业指导中心接受毕业生补办申请,并在七天内发放新协议书。
本办法自2018年6月6日起执行,由学校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