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进一步突出学风导向,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函[2019]105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及以上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名额分配、奖励标准和申请条件
第四条学校在省教育厅下达国家奖学金年度指标后,根据下拨指标按参评人数规模分配到各学院。
第五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六条申请国家奖学金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未受到纪律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七条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的成绩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参评学年所有课程成绩按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处于同专业年级前10%(含10%)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院审核盖章确认。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三章评审程序
第八条学生根据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如实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班级提出申请。
第九条班主任主持召开专题班会(参会学生人数须达到班级人数2/3以上),按照申请条件对申请者信息进行初审。
第十条学院组成由学院党委副书记、年级辅导员、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议小组(学生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小组人数的1/3),对经过班级初审的申请人进行评议。评议结果经过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在学院网页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召开学生工作例会,对学院上报的材料逐一复审,并在校园网公示5个工作日且无异议后,将复审结果上报省教育厅。
第四章评审材料与审核责任
第十二条学院上报材料包括:《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加盖学院公章的本学年度同专业年级成绩排名表和不超过2000字的学生综合材料。
第十三条学院对上报的国家奖学金材料的真实性、对评议结果的公平合理性负实质审查责任;学生工作处对上报的国家奖学金材料负形式审查责任。
第五章奖金发放
第十四条学校每年11月30日前将上级拨入的国家奖学金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国家奖学金必须发放给获奖学生本人。不得为了搞平衡,做学生思想工作,引导受奖学生承诺奖学金下发后,在同学中进行二次分配。
第六章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七条如推荐参评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其学习成绩排名不是专业年级第一,则所属学院须出具专项说明。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者,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